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楊美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函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14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參卷附之查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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