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51號
上訴人 林漢翊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陳彥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宏琪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