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51號

上訴人 林漢翊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陳彥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宏琪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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