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屏東縣體育會射擊委員會代表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4年度重訴字1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之義大利BERETTA廠682型12GAUGE之制式雙管霰彈槍壹枝(槍號E88143B,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應發還於屏東縣體育會射擊委員會。
扣押之義大利PERAZZI廠MX2型12GAUGE之制式雙管霰彈槍壹枝(槍號93346,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准許屏東縣體育會射擊委員會於每月拾日前,派員1名並出具委託書,會同本院法警,持通槍條1組、潤滑油1組、防鏽油1組進行擦槍保養。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係被告 林鐘霖 未經許可轉讓經查扣之義大利制PERAZZI廠MX2型制式霰彈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惟卻將與本案完全無關而屬聲請人所有之義大利制貝瑞塔682型(槍枝管制編號E88143B)亦併予扣押,後者無予扣押之理,爰聲請發還,又扣案之義大利制PERAZZI廠MX2型制式霰彈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比賽用槍,需時時擦槍保養,為此狀請在安全無虞下,讓聲請人得進行擦槍保養等語。
三、經查,扣案義大利BERETTA廠682型12GAUGE之制式雙管霰彈槍1枝、槍號E88143B、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扣案義大利PERAZZI廠MX2型12GAUGE之制式雙管霰彈槍1枝、槍號9334
6、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均係屏東縣體育會射擊委員會所有,使用權人分別為被告林鐘霖及 李榮祥 ,會員個人僅具有優先使用權,有該委員會94年10月6日()屏體射林字第002號函及所附之內政部射擊運動槍彈執照、使用權人明細在卷可稽。
四、而前揭扣案之義大利BERETTA廠682型12GAUGE之制式雙管霰彈槍1枝,確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亦非違禁物,自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所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義大利PERAZZI廠MX2型12GAUGE之制式雙管霰彈槍1枝進行擦槍保養,本院認該扣案槍枝係因可為證據之物,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33第1項扣押在案,惟既有合法使用執照,且所有權人為聲請人亦非被告甲○○、林鐘霖,並非依刑法第38條之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為維持槍械之正常使用功能,爰准許聲請人於每月
10日前派員1名(應出具聲請人之委託書),會同本院法警,持通槍條1組、潤滑油1組、防鏽油1組進行擦槍保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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