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15號聲請人 魏春雄 即日和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張信炫 即日和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日和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完結程序,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雖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然其格式均與規定尚有不符,請提出就任後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支出與收入、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逐一列明,如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二、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及上述簿冊於送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三、清算所得之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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