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原告即 許春輝 之承受訴訟人 陳初鶯
許菁芬 許程超 許程鈞 許程順 許程智 許成斌 高 許秀梧 李 許碧玉 許碧月 上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原告即許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許娟寧 被告即 游武雄 之承受訴訟人 游明俐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7年度家調字第255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經原告撤回終結,有本院家事法庭108年2月15日函復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92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