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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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59號原告 林謝秋菊 訴訟代理人 林麗真 原告 陳保鉗
王國金 古秀賢 陳義 彭啟雯 許玉女 王秀鳳 曾美容 蔡文翰 吳秋鄉 張素治 曾碧雲 張素華 上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許柏淞 原告兼上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柏宇 原告 王杏貞 被告 楊美惠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林經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依原告彭啟雯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二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