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07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慈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稚詠 (原名 邱文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