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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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追繳貨價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高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高長松 輔佐人 呂重堃 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 馬幼竹 訴訟代理人 李志民
劉欣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追繳貨價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9003640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