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2號上訴人 林海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建福 間99年家訴字第4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命上訴人自民國99年5月15日起,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林建福新臺幣(下同)2,667元,被上訴人林建福為00年0月00日出生,於99年4月27日起訴時為80歲,依內政部男性98年臺灣省簡易生命表所載,其平均餘命為8.47年,是上訴人之訴訟利益為271,074元(計算式:2,667元×12月×8.47年=271,0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