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鄧爾
黃冠禎 黃麗卿 黃麗娥 被告 杜烱熙
長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賢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
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