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25號原告 曾錦國 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被告 權惠仁 (GWON·HYEIN)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權惠仁之英文姓名「GOWN·HYEIN」之記載,應更正為「GWON·HYEI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