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5號上訴人 杜定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佳誠 因102年度建字第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零叁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妙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