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吳宏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2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102年10月30日│640,080元│KD0000000││││限公司林伯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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