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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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 蕭輝海 (即 馬嬌治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50│├──┼───────────────┼──────────┼───┼──┤│0002│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45│├──┼───────────────┼──────────┼───┼──┤│0003│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33│├──┼───────────────┼──────────┼───┼──┤│0004│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43│├──┼───────────────┼──────────┼───┼──┤│0005│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