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陳俊豪 被告 陳文祥
陳麗如 陳麗妃 陳湘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1年度易字第83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記弘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