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200號債權人 徐永珍 住桃園縣平鎮市○○街○○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麟凱 即瑪雅廣告設計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三、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