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原告 陳冠宇

被告 趙祖鞍

孫德豪

黃文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8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商啟泰

法官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芸蓁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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