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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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593號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呂玉文
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笙
選任辯護人雅蔀恩.伊勇律師
楊志航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昭瑋
選任辯護人 陳怡安 律師
林士煉 律師
郭文程 律師(111年10月3日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
法官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