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基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為斟酌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案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本案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具狀簽名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綜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0罪,除編號35所示之罪係詐欺取財罪外,犯罪類型實相類似。又前揭受刑人所犯之竊盜既遂及未遂罪,係侵害財產法益,非不可回復,且竊盜日期介於106年11月間至107年3月間而為相近,受刑人所犯前揭竊盜罪,攜帶凶器違犯者,所攜凶器復皆為螺絲起
子、扳手、鏟子、扳手、活動扳手、隨車扳手、一字起子、
L型扳手、扳手、扳手、管子鉗、一字起子等類工具,情節亦非重大,至前揭受刑人所犯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堪認係毒品成癮之自殘性犯罪,是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為宜。本院經核認原聲請為適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屬性、犯罪行為態樣等一切狀況,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0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0月││││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7年1月20日晚上10││犯罪日期│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5日│106年11月13日│時30分許至翌日(21日││││││)下午1時許前某時(││││││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03.11)│├────────┼──────────┼──────────┼──────────┼──────────┤│││││││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418號│字第1418號│第10300號│第7667號等│││││││├───┬────┼──────────┼──────────┼──────────┼──────────┤│││││││││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9號│107年度簡字第3073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107年7月5日│107年7月12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9號│107年度簡字第3073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107年8月4日│107年7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4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9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3、編號13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52、22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9至10所示之罪,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4、編號30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4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5、編號36至38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4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5│6│7│8│├────────┼──────────┼──────────┼──────────┼──────────┤│││││││罪名│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107年3月11日(聲請│107年3月12日(聲請│107年3月19日(聲請│107年3月20日(聲請││犯罪日期│書附表誤載為107.03.1│書附表誤載為107.03.2│書附表誤載為107.01.0│書附表誤載為107.02.1│││9)│0│7)│6)│├────────┼──────────┼──────────┼──────────┼──────────┤│││││││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667號等│第7667號等│第7667號等│第7667號等│││││││├───┬────┼──────────┼──────────┼──────────┼──────────┤│││││││││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2日│107年7月12日│107年7月12日│107年7月12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確定日期│││││└───┴────┴──────────┴──────────┴──────────┴──────────┘┌────────┬──────────┬──────────┬──────────┬──────────┐│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7年1月7日(聲請│107年2月16日(聲請││││犯罪日期│書附表誤載為107.01.2│書附表誤載為107.03.1│107年2月20日│107年2月22日│││1)│2)│││├────────┼──────────┼──────────┼──────────┼──────────┤│││││││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667號等│第7667號等│第18036號│第18036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915│107年度審易字第191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2日│107年7月12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107年度易字第53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915│107年度審易字第1915││判決││││號│號││├────┼──────────┼──────────┼──────────┼──────────┤││判決│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7年12月23日│107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編號│13│14│15│16│├────────┼──────────┼──────────┼──────────┼──────────┤│││││││罪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3日│106年12月14日│106年12月20日│107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12等│第8912號等│第8912號等│第8912號等│││││││├───┬────┼──────────┼──────────┼──────────┼──────────┤│││││││││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事實審││2251號│2251號│2251號│2251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判決││2251號│2251號│2251號│2251號││├────┼──────────┼──────────┼──────────┼──────────┤││判決│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確定日期│││││└───┴────┴──────────┴──────────┴──────────┴──────────┘┌────────┬──────────┬──────────┬──────────┬──────────┐│編號│17│18│19│20│├────────┼──────────┼──────────┼──────────┼──────────┤│││││││罪名│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加重竊盜未遂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11日│107年3月4日│106年12月24日│107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12等│第8912號等│第8912號等│第8912號等│││││││├───┬────┼──────────┼──────────┼──────────┼──────────┤│││││││││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事實審││2251號│2251號│2251號│2251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判決││2251號│2251號│2251號│2251號││├────┼──────────┼──────────┼──────────┼──────────┤││判決│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確定日期│││││└───┴────┴──────────┴──────────┴──────────┴──────────┘┌────────┬──────────┬──────────┬──────────┬──────────┐│編號│21│22│23│24│├────────┼──────────┼──────────┼──────────┼──────────┤│││││││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21日│107年2月2日│107年2月9日│107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12等│第8912號等│第8912號等│第8912號等│││││││├───┬────┼──────────┼──────────┼──────────┼──────────┤│││││││││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事實審││2251號│2251號│2251號│2251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判決││2251號│2251號│2251號│2251號││├────┼──────────┼──────────┼──────────┼──────────┤││判決│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確定日期│││││└───┴────┴──────────┴──────────┴──────────┴──────────┘┌────────┬──────────┬──────────┬──────────┬──────────┐│編號│25│26│27│28│├────────┼──────────┼──────────┼──────────┼──────────┤│││││││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17日│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8912等│第8912號等│字第4122號│字第412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訴第1687號│107年度審訴第1687號││事實審││2251號│2251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易第2052、│107年度審訴第1687號│107年度審訴第1687號││判決││2251號│2251號││││├────┼──────────┼──────────┼──────────┼──────────┤││判決│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編號│29│30│31│32│├────────┼──────────┼──────────┼──────────┼──────────┤│││││││罪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18日│106年11月25日│106年12月13日│106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206號│第15051號等│第15051號等│第15051號等│││││││├───┬────┼──────────┼──────────┼──────────┼──────────┤│││││││││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05號│107年度審易第3443號│107年度審易第3443號│107年度審易第34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2日│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法院│最高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1號│107年度審易第3443號│107年度審易第3443號│107年度審易第3443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6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確定日期│││││└───┴────┴──────────┴──────────┴──────────┴──────────┘┌────────┬──────────┬──────────┬──────────┬──────────┐│編號│33│34│35│3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詐欺取財罪│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23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13日│107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206號│第15051號等│第15051號等│第26596號等│││││││├───┬────┼──────────┼──────────┼──────────┼──────────┤│││││││││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05號│107年度審易第3443號│107年度審易第3443號│107年度審易第34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2日│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21日│├───┼────┼──────────┼──────────┼──────────┼──────────┤│││││││││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05號│107年度審易第3443號│107年度審易第3443號│107年度審易第3475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29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8日│108年4月22日│││確定日期│││││└───┴────┴──────────┴──────────┴──────────┴──────────┘┌────────┬──────────┬──────────┬──────────┬──────────┐│編號│37│38│39│40│├────────┼──────────┼──────────┼──────────┼──────────┤│││││││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23日│106年11月20日│107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596號等│第26596號等│第26596號等│第1547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第3475號│107年度審易第3475號│107年度審易第3475號│107年度審易第34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108年5月1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第3475號│107年度審易第3475號│107年度審易第3475號│107年度審易第3411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6月17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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