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號上訴人 施明德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被上訴人 王定宇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前經更審前原審(下稱前第二審)廢棄第一審所為命被上訴人將如該判決附表三(下稱附表三)所示道歉啟事,以十一號字體,五乘以七公分版面,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雙版(A、B版)頭版報頭下各一日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並維持第一審所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將附表三所示道歉啟事,以十一號字體,五乘以七公分之版面,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雙版(A、B版)頭版報頭下各一日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則未聲明不服,嗣本院前次判決廢棄前第二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訴部分,則發回後原審審理範圍僅餘命被上訴人給付一百萬元本息及將附表三(即原判決附件三)道歉啟事,以十一號字體,五乘以七公分之版面,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雙版(A、B版)頭版報頭下各一日部分,其後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擴張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將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以頭版半版之篇幅(高二十五公分、寬三十四點五公分),用字級不得小於二十四級之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雙版(A、B版)頭版,連續三日。就超過命被上訴人給付一百萬元本息及將如原判決附件三所示道歉啟事,以十一號字體,五乘以七公分之版面,刊登於自由時報全國版雙版(A、B版)頭版報頭下各一日部分,係擴張上訴聲明,依首揭規定,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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