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14,850元,經本院於97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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