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46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丙○○(祭祀公業 陳獻南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上訴人(即原告)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3,3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75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