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8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3年度訴字第58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