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34號原告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複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
乙○○被告庚○○
丁○○辛○○戊○○丙○○己○○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0月26日裁定命在該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46號事件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