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428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王詠卉 被告 葉王月色
林榮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報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潘世偉 先生於立法院備詢時稱本件相關之訴訟已暫停訴訟程序,則本件是否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上開政策決定予以暫停,兩造請具狀陳明是否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或於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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