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睦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39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萬元整(證一),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39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3年6月4日,到期日為民國98年6月4日,詎料前開借款分別繳息至民國105年9月6日及民國95年7月26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睦財│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8.88%│││300133││月7日起│││││元│││││├──┼───┼─────┼──────┼──────┼───────┤│002│新臺幣│黃睦財│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99045││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睦財│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133││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睦財│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9045││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