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05號

原告歐萊國際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岳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吳宏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