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小字第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 馬小字 第6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告 喻梅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