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劉芷芸
相對人 黃建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永和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