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84號聲請人 潘文豐
高燕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 戴朝旺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邱景芬法官蕭胤瑮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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