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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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36號聲請人 陳郭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博愛仁愛之家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48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