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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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75號聲請人 蘇莞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月媛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