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