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之罪所處如附表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