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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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 廖清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6,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