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瑞發 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1年度抗字第37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規定。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於法不合,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魏汝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