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9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祥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正富米淑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始得起算,並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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