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調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原 榐晨 即原 金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巷○○號8
樓之2,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
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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