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陳林金梅
訴訟代理人 陳新偉
被 告 曾藏興
林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柒佰
玖拾貳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