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47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330元。
二、原告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與其提出之估價單資料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
三、請提出車輛受損部位之彩色照片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