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尚澔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尚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尚澔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78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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