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36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林文煌 (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可明瞭。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訟,惟被告已於109年12月27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承受訴訟聲明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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