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5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江仁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52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8月22日上午11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顏子仁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顏子仁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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