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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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2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被告甲○○
3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係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所生之訴訟,然兩造與訴外人即系爭貸款之借用人 張籐 就系爭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曾以合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約定書2紙在卷可稽。是兩造顯有約定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則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