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藍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萬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2,49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陳報被告 林子宸 之繼承人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且查明林子宸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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