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被告 黃建霖 即 黃清海
李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8,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