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楊景堯 即 楊允幀 空間設計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 陳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6,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