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請人 朱漢聰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 律師( 法扶 )

相對人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三、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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