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33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姚亞清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33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姚亞清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