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33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姚亞清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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