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林恒祺法官黃珮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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